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合作基金监督办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关于加强私募合作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则》(以下简称《若干规则》)第十条的相关规则。依照《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若干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则,我局决议对你公司采纳出具责令改正行政监管办法
如对本行政监管办法不服,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请求,也可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办法不中止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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