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展开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价和会集发布作业的告诉》要求,经研讨,决议废止《平潭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电瓶车安全办理的布告》(岚政综〔2019〕59号),自本告诉印发之日不再作为行政办理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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