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据温州市龙湾标准厂房建造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于 2025年 11 月 27 日裁决受理浙江强业管件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强业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指定永嘉海天会计师业务所为管理人。本案适用快速审理方法。 强业公司的债款人应在2026 年 1 月 30 日 前 , 向 强 业 公 司 管 理 人( 联 系人 : 金 辉、徐程 ,地址: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瓯北大街罗浮大街 148 号)申报债款。未申报债款的,不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则的程序行使权力。 强业公司的债款人或许产业持有人应当向强业公司管理人清偿债款或交给产业。本院定于 2026 年 02 月 06 日上午 9 时在龙湾区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 温州市龙湾区龙江路 800 号)举行第一次债款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款的债款人有权参与债款人会议。 强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财政管理人员及其他运营管理人员、股东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 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公司印章、账簿、文书资料、产业情况阐明、债款清册、债款清册、有关财政会计报告等,若未能供给或供给资料不全导致没办法清算的,其股东或实践操控人依法应对公司债款承当对应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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