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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30日,泰国对原产于我国的热轧钢板作出反躲避肯定性终裁,将纳税规模扩展至宽幅热轧合金及非合金钢板卷材及非卷材产品。决议对鞍钢、宝武等6家我国出产商以到岸价(CIF)征收30.91%的反推销税,办法自2025年11月4日起收效。用来出产特定标准螺旋缝输水钢管的涉案产品不适用该税。一起,保持对原产于我国和马来西亚热轧钢板的现有反推销办法。
2010年6月16日,泰国对原产于我国和马来西亚的热轧钢板建议反推销查询。2011年8月12日,泰国决议对上述国家的涉案产品以到岸价征收反推销税,分别为我国30.91%、马来西亚23.57%-42.51%。
2016年6月23日,泰国对原产于我国和马来西亚的热轧钢板建议第一次反推销日落复检查询。2017年6月23日,泰国对该案作出肯定性终裁,决议持续对上述国家的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推销税,保持原审税率不变。2022年6月20日,泰国商业部外贸厅发布了重要的公告,对原产于我国和马来西亚的热轧钢板发动第2次反推销日落复检查询。2023年7月10日,泰国推销和补助检查委员会发布了重要的公告,对原产于我国和马来西亚的热轧钢板作出第2次反推销日落复审终裁,决议持续对上述国家的涉案产品根据到岸价(CIF)征收为期5年的反推销税,保持原审税率不变。
2023年9月15日,泰国商业部外贸厅发布了重要的公告,对原产于我国的热轧钢板发动反躲避查询。检查进口自我国的涉案产品是不是经过掺杂合金而改动产品成分来躲避现行反推销税。2024年8月1日,泰国反推销反补助分委员发布了重要的公告,扩展涉案产品的纳税规模,触及17家我国企业,最高税率为CIF30.91%。
2025年11月3日,泰国商业部外贸厅发布了重要的公告,对原产于我国的热轧钢板反推销案建议反躲避查询。检查涉案产品是不是经由细微改动而出口至泰国以躲避现行反推销办法;一起对原产于我国和马来西亚的热轧钢板建议反推销期中复检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