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2月17日,乌苏市商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店出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用具衔接用不锈钢波纹管的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依法责令中止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80元,罚款600元的行政处分。
2025年1月9日,乌苏市商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塔城地区产品质量监督查看后处理作业转办单》和《新疆尔自治区商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查看查验成果通知书》及《查验陈述》,查验定论为:乌苏市某店出售的燃气用具衔接用不锈钢波纹管为不合格产品。
经查,该店于2024年2月26日从石河子某店购进10根燃气用具衔接用不锈钢波纹管,到2025年1月9日执法人员查看时该店已出售4根同批次燃气用具衔接用不锈钢波纹管,查验组织抽样查验6根,已出售的燃气用具衔接用不锈钢波纹管未做出售记载。
该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则,构成出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用具衔接用不锈钢波纹管的违法行为。
乌苏市商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则,依法对该店作出行政处分。来历:塔城商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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